2025-01-23 06:18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截至2019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80872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13.57%;2016年我市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约1.7万人,2019年已增至2.2万人。我市家庭结构以“421”、“422”的小型化模式居多,退休职工平均工资约为3000元/月,而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失能长者月均费用约为5000至6000元。总体来看,我市人口老龄化呈高龄化态势加快发展,家庭护理功能弱化,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负担较重,“因老致贫”问题日益凸显。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失能长者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体系、监管体系、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2019年,国务院、民政部、广东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提出了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方面的职责和任务。《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58号)明确了我市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具体任务和分工安排。《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是在我市未被列入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现状下,既结合试点城市经验又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长期照护服务解决方案,是贯彻国务院、民政部、省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制定《方案》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兜底线、保基本”服务能力,减轻重点人群的长期照护基本服务负担,也有助于带动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提高医疗、养老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3.《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
5.《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6.《珠海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7.《关于完善我市养老制度和体系发展养老事业的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6〕128号)
8.《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养老制度和体系发展养老事业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珠人常〔2019〕35 号)
9.《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58号
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20年养老议案办理计划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32 号)
11.《珠海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珠残联〔2018〕26号)
三、重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框架结构的说明
《方案》框架包括九个部分,主要包含总体要求、服务对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申请及审批,补贴方式、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监督管理、其他事项及执行时间等内容。
(二)关于享受服务对象的说明
根据试点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从低水平起步,优先保障高龄、失能长者长期照护需求的原则,《方案》明确享受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珠海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已基本稳定,未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护理等级评定达到3级及以上;③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政府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高龄老人。
(三)关于申请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说明
为了给我市符合条件的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提供更加精准、优质的护理服务,同时也为了促进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内设有医疗机构,且该机构为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在三星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③申请机构的护理床位超过总床位50%。
(四)关于提供服务内容的说明
结合珠海实际,借鉴外埠经验,《方案》明确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按照失能等级对应的照护内容,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的说明
根据前期对全市养老机构的摸排情况及我市退休老年人基本收入情况,《方案》明确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重度失能及以上的服务对象,按照不高于5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5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对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重度失能及以上的服务对象,按照不高于5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2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参保对象的补贴经费由市医保基金和财政按3:2的分配比例承担。非参保对象的补贴由财政承担。财政承担部分由所在区负责,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补贴经费按照审批后实际进入机构时间开始享受的原则,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月拨付一次。